為進一步加強維護社會穩定力量,緩解公安警力不足的矛盾,經縣委、縣人民政府批準,擬面向社會公開招聘100公安系統事業性崗位工作人員。
一、招聘及使用原則
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按公布的招聘職位自愿報名,擇優錄用。
招聘人員定崗在公安卡點、牧區警務室使用。
二、報考條件
1、戶籍不限,部分職位要求具有和靜縣戶籍。截止2017年6月28日,報考人員戶籍應在該職位規定的行政區域內。(具體詳見職位表附件1)。
2、要求年滿18周歲及以上,35周歲及以下(即1981年6月28日至1999年6月28日期間出生,部分崗位要求30周歲及以下的是指1986年6月28日至1999年6月28日期間出生,資格審查時實際年齡以身份證原件標注的出生日期為準),退伍軍人及連續從事協警工作滿5年,年齡放寬至40周歲(即1976年6月28日至1999年6月28日期間出生)。
3、具有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持有經國家、?。▍^、市)、自治區(含兵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干部教育領導小組認可的畢業證書,軍隊院校函授畢業生須是部隊服役期間入學的人員;面向退伍軍人職位,學歷不限。報考人員應在7月4日前提供職位要求的相應學歷畢業證書原件;
4、考生報考具體詳見《和靜縣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安系統事業性崗位工作人員職位表》(附件1);
5、具有正常履行報考職位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其他全部條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已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在冊正式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2、目前在崗的巴州公安事業性崗位工作人員及離崗不滿一年的公安事業性崗位工作人員不得報考。
3、在維護祖國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斗爭中,認識含混、態度曖昧,參與民族分裂活動和非法宗教活動的;
4、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管教,或者近三年內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5、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6、因嚴重違反紀律、規章制度被單位開除、辭退或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7、受黨紀、政紀處分,處分期未滿的;
8、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等其他非法組織的;
9、有過吸毒史的;
10、配偶、直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11、配偶、直系親屬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或者有“法輪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組織的成員的;
12、配偶、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中有因參與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
13、其他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的。
四、時間安排
(一)發布簡章、報名繳費時間
發布簡章時間:2017年6月28日。
現場報名、繳費、資格審查時間:
2017年6月29日09:30-7月4日19:30。
(二)筆試時間
2017年7月8日(具體時間、地點詳見準考證)。
(三)筆試成績公布時間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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